|
|
|
總分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是否貼花?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62 |
|
問:由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安排工程作業,作業費用轉回總公司,由總公司付款,分公司是否繳納印花稅?總公司和分公司內部材料調撥,無合同,印花稅由誰繳納?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法規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一條規定,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依據上述規定,總分公司之間、分公司之間簽訂的符合上述規定的購貨單、訂貨單、調撥單等應該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對于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貼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