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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及三級分支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相關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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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九條: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請問:二級及三級分支機構是由企業自行劃分還是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劃分?若企業自行劃分的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分支機構在當地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其企業所得稅是否也應在本地進行預繳?二級及三級分支機構是由企業自行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核實。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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