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市以各類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成果所得應按照“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個人(包括各類承包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一律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標準為工程項目收入的1%。
三、承攬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承包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四、外地來肥從事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外來建安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外來建安單位是指跨省、市、縣行政區域從事建筑安裝業各類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六、本公告所稱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七、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公告施行期間,如與上級機關頒發的新規定不一致時,按照上級機關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媒體解讀——合肥地稅局有點冤!
《江淮晨報》微博發布錯誤報道更正致歉聲明《關于加強我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的征稅對象指的是建筑安裝業中的個人承包人,不是農民工,本報記者報道對公告的理解有誤,本報8月2日刊發的《合肥農民工十月起繳納個稅》一篇新聞文題不符,造成誤解、誤讀,明日將發布更正報道,在此向讀者致歉。
《江淮晨報》新浪微博:http://weibo.com/jhcb
————《江淮晨報》8月2日
合肥地稅局聲明:將對農民工征個稅系誤讀 據中安在線報道,針對2日媒體關于“合肥市將對農民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報道,合肥市地稅局聲明,稱該報道誤讀了文件精神,該文件征稅對象是承包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不針對取得工資薪金的務工人員。
附聲明全文:
合肥地稅出臺《關于加強我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個人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公告》出臺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公告》的制定是依照法定程序并向社會公告的。
《公告》的征稅對象是在我市以各類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征稅稅目是“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公告》不包括各類在建筑安裝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務工人員,更不包括“農民工”。
外省和省內大部分地市已于我市之前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加強對此類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