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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賬款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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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超過3年以上的應付帳款是否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作為企業的收入處理,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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