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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是否作為捐贈視同銷售?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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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題: A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B房地產企業以房產對外投資,評估價值1200萬元,被投資企業注冊資金增加至300萬元,投資的房產1200萬元,其中:200萬元作為增加注冊資本金,多投入的1000萬元作為資本公積。 依據稅收規定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稅務機關認定B企業多投資1000萬元作為捐贈視同銷售,計算繳納營業稅?是否依據?謝謝老師回復! 財稅浪子王駿的觀點: 我理解在營業稅上判斷其是否屬于入股行為,不能依據其在會計核算上是否一定計入實收資本還是資本公積。還是應該考慮其行為是否體現了共擔投資風險的特點。既然是一種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增資行為,考慮到一個新的投資者進入一家已經存續的老公司(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留存收益),為了取得預定的股權比例,此時的出資金額一定會高于同等比例的注冊資本的金額。比如,假定原來A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家,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已經積累了500萬元的其他所有者權益。現在引入新的股東,就是案例中的B公司將原值為200萬元的房產評估后的價值1200萬元投入A公司,同時A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到300萬元,B公司占據新增加的200萬元注冊資本,股權比例為2/3,A公司原股東占1/3的股份,為了同等比例的取得所有者權益,B公司必須投入1200萬元總值的資產才行。假定評估作價本身是合理的。此時,對于B公司而言,無論是房產的原值200萬元部分還是評估增值的1000萬元部分都是為了獲得所有者權益而支付的對價,因此其性質都是出資行為,不能作為捐贈行為看待,當然也就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 如果上述案例中,房產經評估后合理價值是1500萬元,B公司依然將其全部投入A公司,依然占據2/3的股權比例,就必要導致1500萬元中200萬元形成注冊資本,1300萬元形成資本公積,而且1300萬元中,自己可以依據股權比例自動享有1200萬元,另外的100萬元從比例上來講應該成為A公司原股東占據的那個1/3的部分,這個100萬元其實是構成了對A公司的無償投入,這個100萬元如果作為捐贈來處理還是比較合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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