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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可以稅前扣除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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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去年發生了幾筆以現金折扣提前收款的業務,我們按照會計制度將此費用列入了“財務費用”。發生的現金折扣是否不符合國稅函[1997]472號的要求?年度匯算時要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嗎? 自2006年4月18日以前,稅法對國稅函[1997]第472號文所述的銷售折扣是否包括現金折扣的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界定。2006年4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在填報說明中指出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附件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 據此,符合條件的現金折扣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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