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按每3個月結算利息費用,到2011年年底正好不是結算期。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利息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屬于某一納稅年度的利息,若能在匯算清繳時取得銀行利息票據,該預提利息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