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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泉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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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泉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2011年1月14日 為了規范增值稅減免稅管理,全面落實增值稅優惠政策,提高減免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泉州市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開始實施。 特此公告。 泉州市國家稅務局 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增值稅減免稅管理,全面落實增值稅優惠政策,提高減免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泉州市增值稅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增值稅減免稅是指增值稅減稅、免稅、增值稅即征即退(不含出口退稅)、簡易辦法征收等。 第三條 增值稅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應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資料,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審批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同時涉及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增值稅應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及稅收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審批權限外,報批類減免稅均由縣、市、區國稅局負責審批。 第二章 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管理 第八條 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審批包括減免稅資格認定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 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九條 減免稅資格認定是指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由稅務機關對其享受的減免稅資格進行的審批確認。 增值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有關資質后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并附送有關資料。 減免稅資格認定應報送的資料按照《減免稅資格認定項目》(見附件一)執行。 有權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認定資料后,應及時對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減免稅要求的,審批稅務機關應在《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或其他《申請表》上簽注具體認定意見。 納稅人相關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減免稅優惠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條 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是指納稅人經營項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務機關對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款進行的審批。 納稅人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應在當月納稅申報后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依項目的不同分別填報相對應的“審批表”),并附送有關資料。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應報送的資料按照《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項目》(見附件二)執行。 稅務機關受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后,必須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規定實施先評估后退稅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 第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增值稅減免稅備案表》(見附件三),并附送有關資料。 備案類減免稅應報送的資料按照《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見附件四)執行。 第十二條 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自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提請備案資料不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應及時指派人員對納稅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備案類減免稅要求的,應在受理納稅人備案減免稅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制作《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執行告知書》(見附件五)告知納稅人執行。 第四章 增值稅減免稅的取消 第十三條 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應將已減免退稅款全部追回,取消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向稅務機關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真實情況,騙取減免稅的; (二)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且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上報審批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 第十四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取消由接受備案稅務機關制作《取消減免稅通知書》(見附件六)告知納稅人;報批類減免稅的取消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取消減免稅申請表》(見附件七),報有權稅務機關審核,并制發《取消減免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人自行放棄免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減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第五章 增值稅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減免稅項目的監督管理,及時全面了解和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減免稅項目的有關情況,并建立《納稅人報批(備案)類減免稅分戶管理臺賬》(見附件八)。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經貿委、民政、殘疾人聯合會、財政、地稅、工商、技術監督、信息產業以及有關檢測機構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切實做好減免稅管理。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按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條 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減免稅相關手續的,統一向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實行窗口受理、文書內部流轉、窗口出件的流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泉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 件: 1. 減免稅資格認定項目 2. 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項目 3. 納稅人增值稅減免稅情況備案表 4. 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5. 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執行告知書 6. 取消減免稅通知書 7.取消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8. 納稅人報批(備案)類減免稅分戶管理臺帳 下 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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