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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再出口到保稅區是否視同出口銷售?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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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來料加工采用不征不退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目前以來料加工出口到上海外高橋保稅區(非保稅物流園區)時,這種情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不征不退”還是“免、抵、退”?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格式見附件三),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第二條規定,對保稅物流園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運入物流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區外企業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規定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以來料加工出口到非保稅物流園區,不視同出口,不享受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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