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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926號 公司收取鐵路專用線運費有關流轉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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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收取鐵路專用線運費有關流轉稅問題的批復發文日期:2008-11-18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8]926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處收取的運費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8]10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處為煤業公司銷售煤炭提供的鐵路運輸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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