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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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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第十七條、《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意見征詢及異議處理暫行規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現通過稅務網站公布的方式,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廣泛征集稅務行政相對人、基層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該《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在稅務網站(外部網站和內部網站)上公布期限為20日,起止時間為: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19日。對該《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稅務行政相對人、基層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各界可以通過電子郵箱或者郵寄的方式,于2015年7月19日前反饋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電子郵箱:1390552111@qq.com 郵寄地址:合肥市永紅路11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郵政編碼:230061 附件: 1.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文件起草說明、解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近接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關于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請示》反映,該企業將下屬縣級子公司吸收合并,組建縣級分公司。故申請對縣級分公司實行按預征率方式繳納增值稅。
為支持企業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經研究決定,對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肥西縣、濉溪縣、績溪縣、宿州市城郊、六安市城郊、銅陵縣供電公司實行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方式,預征率為1.5%。
此公告2015年7月1日執行。今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新成立的縣級分公司按此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月日關于《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一、目的。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在《關于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請示》中反映,該企業自2015年3月起,將下屬縣級子公司吸收合并,逐步組建縣級分公司,申請對縣級分公司實行按預征率方式繳納增值稅。為支持企業發展,故起草此公告。
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該公司市級分公司采取的是按預征率2.2%預繳增值稅的方式。該企業新建縣級分公司后,縣級分公司也應以預征率方式繳納增值稅。經測算,縣級分公司預征率暫定為1.5%。 公告決定對新組建的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肥西縣等6家供電分公司實行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方式,預征率為1.5%,自2015年7月1日執行。今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新成立的縣級分公司按此公告執行,若該企業業務的毛利率發生較大變化,省局將視情再作調整。 關于《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近接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關于縣級供電分公司增值稅有關事項的請示》反映,該企業自2015年3月起,將下屬縣級子公司吸收合并,逐步組建縣級分公司。申請對縣級分公司實行按預征率方式繳納增值稅。
為支持企業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經研究決定,對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新組建的肥西縣、濉溪縣、績溪縣、宿州市城郊、六安市城郊、銅陵縣等6家縣級供電分公司實行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方式。今后,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新成立的縣級分公司按此公告執行。經測算,縣級分公司預征率暫定為1.5%,若該企業業務的毛利率發生較大變化,省局將視情再作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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