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對規范行政執法權、更好服務管理相對人意義重大。國家稅務總局26日向社會公開了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讓權力在陽光下透明運行。
2014年底,稅務總局印發《關于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以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為突破口,逐步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
在此間舉行的新聞通報會上,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靳萬軍介紹,此次公開的首批權力清單共3類8項處罰權力事項。
其中,賬簿憑證管理類處罰權力事項3項,包括對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處罰權力;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處罰權力;對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完稅憑證的處罰權力。
納稅申報類2項,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處罰權力;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處罰權力。
還有3項涉及稅務檢查的處罰權力事項,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權力;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的決定,或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處罰權力;以及對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的處罰權力。
靳萬軍說,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不得隨意設定和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力。稅務總局將分批公布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不斷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切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清單明確,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的決定,或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應接受行政處罰。
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介紹,在稅收征管法中,原則上規定金融機構有義務協助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但是金融機構有自己的保密制度,不一定特別配合稅務機關查賬。
“稅務局對納稅人進行檢查,金融機構要配合,如果不配合要進行一定處罰,但是這種處罰威懾力不是很大。”李萬甫表示,“下一步修訂征管法要進一步劃清權力邊界,加大處罰力度。”
李萬甫介紹道,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力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此次公布清單是對稅務機關行使處罰的權力進行全面梳理。以清單作為突破口,推動整個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建立。“此次公布的清單中的行政處罰權力,涉及的是基層執法過程中普遍遇到的、發生頻率比較高的問題。對此進行梳理、加以明確,通過公布清單,便于接受社會監督。”
據介紹,稅務總局將分批公布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不斷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李萬甫稱,未來或以季度為單位定期公布清單,內容將涵蓋稅務機關的重大執法權。靳萬軍指出,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不得隨意設定和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