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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攤銷的稅法規定和會計規定的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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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及處理: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開辦費分5年在稅前平均扣除。企業平時進行賬務處理時,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年末計征所得稅時,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時的部分做納稅調增。 例:某企業2004年1月1日成立,1月1月至4月30日為籌建期,籌建期累計共發生開辦費用支出50萬元,2004年5月1日正式開始生產經營。問該企業在年末是否進行納稅調整。會計于5月份將50萬元的開辦費,一次計入管理費用。稅法則只允許稅前扣除50÷5÷12×8=6.67(萬元),當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6.67=43.3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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