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六稽公〔2012〕3號上海奔紅廣告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地稅六稽罰一[2012]14號)。
我局于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對你(單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現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一:你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申報的營業稅減除憑證共25份,發票代碼均為:231000871552,發票號碼分別為:00172204-00172206(其中00172206有2份)、00172211-00172214、00172216、00172221-00172226(其中00172224有2份)、00172230-00172236、00172241-00172242,總金額1,827,920元,其中:2009年12月3份,金額合計205,000元;2010年1至7月22份,金額合計1,622,920元。經稅務綜合征管軟件查詢,以上發票由上海肖蕾廣告有限公司所購買。經上海肖蕾廣告有限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對該些發票鑒定,以上25份廣告業專用發票均屬假票,你公司利用以上發票作為營業稅營業額減除憑證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造成少繳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和企業所得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的規定,少繳營業稅91,39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6,397.72元。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的規定,少繳2009年企業所得稅693.21元、2010年企業所得稅367,530.33元。
違法事實二:經檢查你公司簽訂的兩份《上海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longerad2009-06-04-01、longerad2009-06-04-02),該兩份合同簽訂日期均為2009年6月,合同金額合計84萬元,你公司未按規定對該兩份合同貼印花稅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少繳印花稅420元。
二、處罰決定
對上述違法事實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少繳稅款一倍罰款,其中營業稅罰款91,39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6,397.72元,企業所得稅罰款368,223.54元。
對上述違法事實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規定,處少繳印花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1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66,227.26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繳納入庫(帳號:)。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稽查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