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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04]11號 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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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4]11號 2004.9.2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我們制定了《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請布置本地區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規定,現就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會計科目 (一)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明細科目,并在該明細科目下增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等專欄。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或應稅勞務等而支付的、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或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所購固定資產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已抵扣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該專欄用于記錄企業以當年新增的增值稅額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賬務處理 (一)企業國內采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購入固定資產發生的退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企業接受損贈轉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已扣除增值稅,下同),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為支付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則按照增值稅進項稅額與固定資產價值的合計數,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等科目,如果接受損贈企業自行支付固定資產增值稅,則應按支付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損贈固定資產的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如果接受損贈企業另支付其他費用,如運輸費等,還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業接受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增值稅與固定資產價值的合計數,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四)企業購進用于自制固定資產的貨物,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工程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工程物資”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購入貨物發生的退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購入作為存貨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則應按該部分存貨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科目,對于與該部分原材料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五)企業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資產的應稅勞務,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業進口固定資產,按照海關提供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七)為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應計入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八)企業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或免稅項目,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九)企業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及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十)企業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十一)企業將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十二)企業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十三)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按規定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的,如果相關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專用于免稅項目和專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以及將固定資產供未納入《規定》適用范圍的機構使用等,應將原已記入“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的金額予以轉出,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并按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十四)企業銷售本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該項固定資產原取得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記入“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的,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企業銷售本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該項固定資產原取得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記入“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的,但按稅法規定在銷售時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借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十五)按照規定,將應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減未交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 (十六)期末,企業以當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時,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但對于2004年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采取退稅辦法的情況下,企業首先應按規定計算商品銷售應交納的增值稅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待收到國家退還的2004年新增固定資產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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