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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稅發[2004]180號 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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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渝地稅發[2004]180號 發文日期:2004-06-23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基層征管工作的實際情況,為做好房產稅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4]839號)文件明確,對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中第二十四條 關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納稅人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需要免征房產稅的,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座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房屋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除上述應報送的材料外,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還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作出補充規定。?對按規定時間、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了房屋大修停用資料的納稅人,在房產稅申報期間,允許扣除大修停用房屋價值后繳納房產稅;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要加強房產稅稅源的管理,一定要將納稅人房屋的使用狀況納入我市的五稅稅源管理系統,要充分利用五稅稅源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房產稅的申報、納稅、免稅情況,加強房產稅的稅源管理。?四、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應建立報告大修房屋的跟蹤管理、檢查制度,并結合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大修停用房屋管理辦法,通過公開的方式告知房產稅的納稅人。?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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