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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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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統一了發票專用章的樣式,請問是否以后未使用此固定格式印章的發票就是不合格發票? 答:《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根據上述規定,開具發票單位應按規定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而專用發票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文件中統一樣式。因此,發票未加蓋規定專用章,屬于違反規定情形,也是所述中的不合格發票。 需要納稅人注意: 1、目前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2、發票使用財務專用章不再有效。某些稅務局規定,原使用財務章的企業,財務章可使用到2010年6月30日。請企業具體咨詢當地稅務局。 3、新辦企業開具發票,要盡速安排刻章。 4、如果納稅人接收了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刻章發票,要盡快更新,避免跨月。 5、納稅人印制套印發票專用章,要適用新規定。 總之,納稅人盡早與您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確定相關事宜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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