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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9月19日財稅疑難問題解答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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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將自主開發的技術轉讓給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取得技術轉讓所得300萬元。請問這部分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如果居民企業對子公司控股比例達到100%,則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居民企業對子公司控股比例未達到100%,應考慮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一條及財稅〔2010〕11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如果符合有關規定,則應按照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第二條至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問:某企業注銷在外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時,將存貨交回總機構,其增值稅留抵稅額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設立在外縣市的分支機構注銷時,存貨由分支機構移至總機構應視同銷售,留抵的稅額作為分支機構進項稅額在實現的銷項稅額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公租房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問:對單位和個人從事農家樂經營采摘、觀光的農用地,是否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三條規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種植、養殖的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余用地則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林場中的度假村用地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四條規定,關于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償取得土地,在商品房開發期間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土地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開發期間需交納土地使用稅。 問: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幢房產,房產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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