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75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帶征率適用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以及雖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許可證照,但取得其他應稅所得(勞務報酬除外)的個人。
二、本公告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和服務行業個人所得稅定額的通知》(湛地稅發〔2006〕189號)同時廢止。
湛江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
行業帶征率(%)工業1商業1.2修理修配1.2餐飲業1.5娛樂業2.5中介服務業3其他服務業1.2交通運輸業貨物運輸業1.5其他運輸業0.6房地產交易業普通住宅2其他房地產2.5建筑安裝業1其他行業1.2注:應納所得稅額=收入全額×帶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