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或控股設立,且為非獨立法人企業;
(三)實行統一經營、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現計算機聯網,實時監控貨物移送、銷售收入實現和發票開具情況;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四)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固定資產、存貨等在總機構賬冊或報表中反映和記載。
第六條納稅人申請實行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增值稅申報繳納方式,應報送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總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納入總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名單;
(四)納稅人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核算軟件、經營信息管理軟件及其使用說明;
(五)納稅人近兩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情況;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報送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實行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增值稅申報繳納方式的審批權限
(一)總分支機構省內跨市的,可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省國稅局審批;也可由總機構直報省國稅局審批。對申請實行“總機構統一繳納”方式的,報省國稅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二)總分支機構市內跨縣(市、區)的,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省國稅局審批。對申請實行“總機構統一繳納”方式的,經市財政局同意后,報省國稅局審批。
(三)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區)的,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由省、縣(市、區)兩級稅務機關審批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報管理
第九條實行“先預征后結算”方式的納稅人,由各分支機構(含有應稅業務的總機構本部)以當期實現的應稅銷售額按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就地申報納稅;總機構匯總核算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扣減預繳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體方法為:
(一)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分支機構應稅銷售額×預征率
總分支機構省內跨市的,預征率由省國稅局確定;總分支機構市內跨縣(市、區)的,預征率由省國稅局授權市國稅局確定。
(二)總機構應補(退)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期初留抵稅額-當期全部分支機構預繳稅額-前期多繳增值稅額
因預征率過高造成前期多繳稅款的,省局將適時調整預征率。總機構在申報時應將多繳增值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3欄“應納稅稅額減征額”中,如前期多繳稅額較大,不能一次抵減的,應建立臺賬,分次抵減。
(三)分支機構每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當月預繳稅款,并及時將繳稅憑證上報總機構。總機構按月匯總后,作為扣減當月應納稅額的依據,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條實行“銷售額比例分攤”方式的納稅人,由總機構匯總當期全部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根據總機構本部有無應稅收入,分兩種情況按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具體方法為:
(一)總機構本部有應稅收入的:
(1)當期匯總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各分支機構(含總機構本部)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匯總應納增值稅額×〔各分支機構(含總機構本部)當期應稅銷售額÷總分支機構當期全部應稅銷售額〕
(二)總機構本部無應稅收入的:
(1)當期匯總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總機構應納增值稅額=當期匯總應納增值稅額×總機構留成比例
(3)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匯總應納增值稅額-總機構應納增值稅額)×(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總分支機構當期全部應稅銷售額)
總分支機構省內跨市的,總機構留成比例由省國稅局確定;總分支機構市內跨縣(市、區)的,總機構留成比例由省國稅局授權市國稅局確定。
(三)總機構每月5日前編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稅額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見附件),下發各分支機構。
(四)各分支機構將《分配表》作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并于每月15日前將增值稅繳稅憑證上報總機構。
(五)總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附報《分配表》及各分支機構增值稅繳稅憑證(復印件)。
第十一條實行“總機構統一繳納”方式的納稅人,由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額、統一申報、統一繳納。各分支機構不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
第十二條實行“先預征后結算”及“銷售額比例分攤”方式的納稅人,如在同一縣(市、區)設有多個分支機構的,經縣(市、區)國稅局同意,可確定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作為納稅主體,其他分支機構不辦理稅務登記,其應稅銷售額并入該納稅主體統一申報納稅。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總分支機構省內跨市的,發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國稅局確定;總分支機構市內跨縣(市、區)的,發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國稅局授權市國稅局確定。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得開具發票,應使用內部貨物調撥結算單,調撥結算單樣式由納稅人自定并報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直接認定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錄入CTAIS系統,不實行輔導期管理。
第十五條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更新總機構稅務登記記錄,準確反映分支機構變化情況。
新增分支機構的,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納入總機構統一申報納稅范圍,審批權限同第八條。
注銷分支機構的,納稅人應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總分支機構的日常稅收管理。對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經原審批稅務機關同意停止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申報繳納方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陜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