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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應該繳納個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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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稅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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