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收入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優惠(事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4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明細表;
3.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若保險合同數量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險合同,但不得少于3份),屬于分保合同分入保費的,應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個工作日。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局長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對納稅人提交的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形式審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同時將原件歸還納稅人。
2.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條件。
3.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4.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附件: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