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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4]19號 外國或港、澳、臺非航空運輸企業以包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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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或港、澳、臺非航空運輸企業以包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9號 1994年01月27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近來,我局陸續收到一些省、市稅務局來文,反映有些外國或港、澳、臺的非航空運輸企業來我國、來大陸以包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要求我局對有關稅收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凡外國或港、澳、臺企業,雖非航空運輸企業,但其包機從我國、從大陸載運旅客、貨物、郵件的客票收入、貨運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不論是否在我國、在大陸售票或辦理載運手續,均應依法在我國、在大陸征稅。具體征稅辦法依照1993年5月14日國稅發[1993]97號文關于采用包機形式從事國際航空運輸業務的稅收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鑒于工商統一稅及其施行細則已廢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因此,從1994年1月1日起,對于從事國際航空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企業從我國、從大陸運載旅客、貨物、郵件的運輸收入,在國家另有規定之前,應按4.65%的綜合計征率計算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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