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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5]8號 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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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 國稅發[2005]8號 2005-01-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優化納稅服務,增強社會公眾納稅意識,進一步提升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質量,根據納稅人的普遍要求,經研究,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試行由稅務機關按年向扣繳義務人實行了明細申報后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開具完稅證明工作的意義 由稅務機關統一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管理工作的發展方向。它不僅是稅法的要求,也是衡量稅務部門稅收管理水平的標志,更是保障納稅人合法權利的需要,其意義重大:一是可以將“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宗旨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優化納稅服務、樹立稅務機關良好形象;二是可以貼近納稅人,滿足納稅人實際需求,促進稅法知識的普及,同時可以增強公眾納稅意識,培養公民依法納稅的責任感和自豪感;三是可以推動全員全額管理工作,加強對扣繳義務人扣繳情況和納稅人納稅情況的交叉稽核和監管,從而提升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水平;四是可以為下一步深化稅制改革,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過渡奠定基礎;五是可以為建立和完善全國征信體系打下基礎。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務必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積極創造條件,確保稅務機關試行為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關于試行開具完稅證明的范圍 鑒于目前給所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條件尚不成熟,從2005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區別以下情況,給納稅人分別開具完稅證明: (一)對實行了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化程度較好的地區,以及納入重點管理的納稅人,無論扣繳義務人是否給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納稅人是否提出要求,稅務機關均應根據系統內掌握的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匯總納稅人全年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經核實后,于年度終了3個月內,為每一個納稅人按其上年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開具一張完稅證明。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因出國、向境外轉移財產、對外投資等原因需要完稅證明并向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后,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的完稅證明。 (二)雖實行了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但信息化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開具完稅證明要求的,須提供合法身份證明和有關已扣(繳)稅款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后,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的完稅證明。 三、關于完稅證明的式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一聯式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附后。 四、關于完稅證明的送達完稅證明開具后,各地可通過扣繳義務人將其送達納稅人,也可結合本地實際,采取由稅務機關直接郵寄、由納稅人自行到稅務機關領取、委托第三方送達等多種方式,確保完稅證明準確、安全送達納稅人手中。 五、關于完稅證明的管理 (一)《完稅證明》不作為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但應比照《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按《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32號)的要求嚴格管理。 (二)在《稅收票證用存年報表》中增加“6.完稅證明”,原來的“其他各種票證”順延。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地開展完稅證明開具的各項工作。對內應要求廣大稅務干部進一步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做好開具完稅證明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積極推進全員全額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情況,同時,應根據開具完稅證明工作的要求和具體工作量,合理組織力量,解決必要器具和經費,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外要及時通過一定方式告知扣繳義務人,說明開展這項工作的意義和具體做法,對其明細申報、完稅證明送達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同時應要求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款后,必須在發給個人的工資單上注明已扣繳的稅款額。 (二)各級稅務機關應按本通知要求,在扣繳義務人2004年12月份的明細申報結束后,試行為納稅人開具2004年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并注意及時發現試行過程中的問題,總結成功經驗,不斷改進方法,并積極推廣。 (三)稅務機關應根據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的資料及其他涉稅信息,加快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的速度,按月存儲納稅人收入和納稅情況,實現對同一納稅人收入納稅情況的“一戶式”管理。納稅人個人收入檔案要涵蓋以下指標:姓名、納稅人序號、國籍或地區、職業、職務、個人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首次抵華日期(外籍人員)、有效聯系方式(電子方式: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信函方式:工作單位地址、有效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支付收入單位、所得期間、所得項目、收入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稅額、已納稅額、完稅證明字號、主管稅務機關。 (四)稅務機關在開具完稅證明時,應認真核對納稅人所屬期的納稅記錄,據實開具,并嚴格紀律,做好納稅人納稅資料的保密工作。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開具完稅證明的范圍。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本著“積極認真落實、對外宣傳低調”的原則,在開具完稅證明工作完全運轉順暢之前,不要大張旗鼓地向社會宣傳,以免造成工作被動;運轉順暢之后,重點圍繞優化納稅服務、推廣全員明細申報工作進行宣傳。 (六)其他情形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工作,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未盡事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下載: rtf 文件 最新文件: 國稅發[2010]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 1.直接為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為一聯式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附后(見附件1;完稅證明開具示例見附件2與附件3)。《完稅證明》比照《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的規定嚴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個人納稅人開具的完稅證明,統一按此格式開具,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文件規定的證明樣式停止使用。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式樣? 2.年終為納稅人開具全年納稅情況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示例? 3.日常為納稅人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示例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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