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由于改制,發生資產評估增值。請問增值部分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一是企業的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資產持有期間的增值或者減值除特殊規定外不改變其歷史成本;二是企業發生將資產進行非貨幣性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的情形,應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因此,貴公司因改制對資產進行評估時,如果評估后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貴公司,其資產的計稅成本不變,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評估后該項資產用于對外投資等情形改變了資產的所有權,貴公司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按歷史成本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作為扣除項目,計繳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