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細則》(鄂政發[1985]28號)、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