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湖北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24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近日,經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發布《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鄂財稅發[2011]4號),決定調整該省娛樂業營業稅稅率。 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起,湖北省娛樂業中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網吧、高爾夫球場的營業稅適用稅率調整為10%,游藝、臺球和保齡球等的營業稅適用稅率調整為5%。 通知還要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娛樂業的稅收征管,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