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筑面積×2×土地單價
二、政策執行說明
1、納稅人有多處地塊的,應分別計算容積率,分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2、納稅人在同一地塊上分期進行開發建設,如能確定總的宗地容積率,則按完工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如不能確定總的宗地容積率,則應分期計算容積率,分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3、納稅人有出租房屋的,應劃分出租與自用房屋建筑面積,并根據自用房屋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舉例:
某納稅人有A、B、C三處地塊,A地塊面積為15000平方米、土地單價為150元/平方米、土地總價為225萬元;B地塊面積為10000平方米、土地單價為200元/平方米、土地總價為200萬元;C地塊面積為8000平方米、土地單價為300元/平方米、土地總價為240萬元。
①A地塊已完成開發建設,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9000平方米,全部自用。
A地塊容積率=9000/15000=0.60,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為A地塊的土地總價225萬元。
②B地塊已完成開發建設,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出租3000平方米。
B地塊容積率=4000/10000=0.40,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積與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為1:4,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為(2×400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40萬元。
③C地塊分四期開發建設,總規劃建筑面積為8200平方米,其中一期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已完成開發建設,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6000平方米;二期占地1500平方米,已完成開發建設,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600平方米;三期占地1000平方米,規劃建筑面積為1200平方米,在建;四期占地500平方米,規劃建筑面積為400平方米,尚未開工建設。
C地塊容積率=8200/8000=1.025,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為240萬元÷8200平方米×(6000平方米+600平方米)=193.17萬元。
④C地塊分四期開發建設,其中一期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已完成開發建設,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6000平方米;二期占地1500平方米,已完成開發建設,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600平方米;三期占地1000平方米,規劃建筑面積為1200平方米,在建;四期占地500平方米,尚未規劃。
因不能確定C地塊總的容積率,故應分期計算容積率,分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C地塊一期容積率=6000/5000=1.20,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為C地塊一期占用土地的總價款,即500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50萬元。
C地塊二期容積率=600/1500=0.40,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為2×60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36萬元。
C地塊三期尚未完工,其對應的土地價款不計入房產原值。
C地塊四期尚未規劃,其對應的土地價款不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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