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產品開發過程中,自行外購鋼材、水泥等主體材料用于工程項目,被稱為“甲供材”。確切地說,“甲供材”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造有關產品時,自行采購各種工程耗費的主要材料并用于產品生產,涉及的其他有關勞務及輔料,交由有資質、有能力的其他專門企業承擔的一種生產經營方式。從征管實際情況來看,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采取此種方式,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方)與承擔建造任務的建筑安裝企業(乙方)由于計稅依據的特殊性,給征管工作和企業財務核算工作都帶來了許多問題,存在較多風險。
“甲供材”涉稅風險 建筑企業“甲供材”涉稅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管稅務機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稅務監管問責風險;二是建筑企業涉稅法律責任追究風險。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筑企業在經營方式上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合同形式:一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材料采購,建筑企業只承擔純勞務和少量的輔助材料,雙方只按各自的業務部分明確價款和結算方式,即所謂的清包業務;二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既有材料預算價款,又有純勞務和必要的輔助材料的價款,雙方在具體執行時,主要材料部分明確由甲方負責采購并扣減合同當中的材料總價,甲方的材料采購成本高于或低于合同總價款時,雙方均不作材料部分的價款結算,其實質仍然是一種清包業務。
從財務與稅務處理來說,“甲供材”金額計入建筑企業的計稅營業額后所涉及的財務處理問題一直是個棘手的問題,至今國家沒有統一、規范的財務處理規定。由于“甲供材”只是建筑企業計稅營業額的一個特殊規定,其實際經營行為并未發生,造成了不同企業財務核算各異的情況。從長期的征管實踐來看,建筑企業在“甲供材”業務的財稅處理上,有以下方式并存在不同的涉稅風險: 第一,一些建筑企業在財稅處理上,以建筑企業實際承擔的工程項目內容所取得的收入開具發票,作為企業賬,計入營業收入,同時以企業確認并開具發票的營業收入加上甲方提供的材料金額,作為計稅營業額,計提繳納相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從表面上看,此種處理符合規定,既沒有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果,又沒有影響國家稅收,但從長遠來看,由于企業的實際營業收入與應繳稅金之間沒有對應關系,會帶來稅務管理問題,若稅企雙方發生管理或財務人員變動,或者管理措施和手段不到位,很可能將“甲供材”涉及的稅金誤作為建筑企業多繳而抵補,造成明征暗退,給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帶來較大的風險。
第二,有的建筑企業不管“甲供材”是否涉及稅務風險,自己開具多少發票就申報繳納多少稅金,只要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就會僥幸過關。
第三,有的建筑企業在財稅處理上,按工程耗用的所有料、工、費等,全額開具發票并作收入處理,由于材料發票的購買單位是甲方企業,款項也是甲方支付,因此,建筑企業將其作為因計稅而增加的一項過渡性財稅處理措施,將甲方購進材料的發票以復印件形式入賬,作為施工企業的施工成本處理。其財務處理是: 1.按工程決算耗用的所有料、工、費等全額開具建筑業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 貸:營業收入。
2.收到甲方傳遞的甲供材料發票復印件時: 借:材料——甲供材 貸:應收賬款。
3.將甲供材料列入工程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 貸:材料——甲供材。
4.計提、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并結轉財務成果。 這種財務處理方式看來相當完善,解決了計稅收入與應繳稅金不匹配問題,也沒有影響到企業經營成果的核算,但缺陷在于: 一是發票的購進單位與款項的支付方是甲方,乙方取得的是發票復印件,從發票管理上來說,是不符合規定的;
二是“甲供材”相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并沒有實際發生此項業務,從財務會計制度角度來講,是不符合規定的,造成了乙方虛增收入、虛增成本的問題;
三是稅務機關無法審核發票內容及金額的真實性,造成管理問題,也帶來了建筑企業虛開發票問題。
由于建筑企業計稅營業額的特殊性,上述各種財務處理方式,都必須依賴于甲方的配合和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購進依據,否則,建筑企業的計稅營業額是有問題的。
兩種方法避免涉稅風險 為避免稅企雙方在“甲供材”涉稅問題上的風險,筆者認為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方式,稅務機關要從稅收管理制度上予以完善,避免稅企風險。為了使稅收征管順應企業經營方式變化的要求,稅收管理制度應不斷改進和完善,從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和監督出發,主管稅務機關將“甲供材”應繳營業稅金及附加實行代扣代繳,在開發企業的財務核算中,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代扣甲供材營業稅金及附加”子目進行核算,既有利于甲、乙雙方的正確核算,又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避免涉稅風險。
企業的財務處理為: 甲方購進材料時: 借:材料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用于建造項目時: 借:在建工程 貸:材料
同時計提繳納相關的稅金及附加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金——代扣甲供材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其他應交款——代扣甲供材教育費附加
稅務機關在征收管理過程中,不僅能核查購進材料的真實性,也能據此核查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成本扣除項目金額。
對承建的建筑企業來說,只核算與自身全部業務相關的內容,開具與自身全部業務相關的發票,解決了建筑企業在財務核算中長期困惑的矛盾和問題。
第二種方式,從稅企管理機制上予以完善,避免涉稅風險。在建筑企業自行申報納稅的情況下,稅企雙方必須及時、主動對該事項進行溝通和協調,確定一種合理的財務核算方法和管理措施。甲乙雙方的財稅處理方法如下: 甲方的財務處理: 購進材料時: 借:材料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用于建造項目時: 借:在建工程 貸:材料
同時計提乙方在此項業務中應繳的稅金及附加 借:在建工程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XX單位甲供材料營業稅金及附加
乙方根據甲方確認的“甲供材”金額所計算的應繳稅金及附加作相應的財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XX單位甲供材料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甲供材料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在該財稅處理方式下,建筑企業只開具與自身業務內容相關的發票進行收入核算。
總之,不管企業采用哪種方式,都必須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和確認。對于實行代扣代繳的,要取得甲方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證明,同時要及時取得扣繳稅款完稅證明。對自行申報納稅的,要將財務稅收處理的相關情況及時上報主管稅務機關,并完整保存好各項工程合同、協議、決算書等有關資料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