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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9]128號 嚴格執行稅收罰款入庫制度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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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行稅收罰款入庫制度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9]128號 發布時間:1999.7.1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多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對稅收罰款的入庫制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各地在稅收罰款入庫工作中執行制度也是比較嚴格的。但是,近來發現一些地區為獲取非法財政返還而在稅收罰款的征收上出現不按規定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入庫問題,這一現象必須引起各地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為確保稅收罰款收入及時、準確繳入各級國庫,現將有關規定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稅收票證使用范圍、填用要求和財政部規定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組織稅收罰款入庫。對于各種按偷稅、逃稅、騙稅、抗稅和逾期未繳稅款金額加收的滯納金及處以的罰款,一律根據規定要求,隨該稅種中的滯納金罰款收入科目和級次入庫,不得按“罰沒收入”科目入庫。 二、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在1999年9月底前對本地區已征收入庫的各項稅收罰款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根據偷稅、逃稅、騙稅、抗稅和逾期未繳稅款金額加收的滯納金及處以的罰款,未按上述規定入庫的,一律自行調庫糾正,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總局;逾期未查未糾的,一經發現,要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對責任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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