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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的稅收政策及財務處理提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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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單位在給員工準備防暑降溫物品的同時,適當發放了一些防暑降溫費。那么,防暑降溫費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對防暑降溫費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會計準則出臺之前,有人認為應計入“應付福利費”,有人認為應計入“管理費用”,還有人認為應區分管理人員還是車間生產人員,分別計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 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應付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作出進一步解釋,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防暑降溫費是企業保證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其任職和受雇的員工發放的,應該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下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將防暑降溫費納入福利費的范圍,只要是企業合理的支出,即使超過本地勞動部門發布的發放標準,也可以在福利費范圍內列支。這與原來的稅務處理規定相比有了較大變化。 原先,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勞保費的列支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目前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溫費標準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為120元,從事室內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都需要作納稅調增。這與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不同,企業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使超過標準,也可以據實扣除。 關于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目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稅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專家表示,防暑降溫發錢和發物的稅務處理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上。因為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防暑降溫費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是允許在一定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的。一般來說,如果企業單純發錢或發物都比較好處理的,但如果二者同時發放,就需要區別對待。 為了進一步說明發錢和發物的區別,專家為我們舉例說明。專家表示,假如某鋼鐵生產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標準發放了防暑降溫費,同時還在高溫期間為職工提供工作服、清涼飲料等勞動保護用品。這里就有兩個問題需要提醒企業注意,一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而為職工提供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則屬于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雖然在會計核算上都從管理費用方面列支,但在稅前扣除上卻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首先,發錢的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和第十條“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并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贛國稅發[2004]312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提高防暑降溫費等費用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勞社勞薪[2010]18號 江蘇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0]202號 浙江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防暑降溫費稅前扣除有變化 注意防暑降溫費稅前扣除的政策變化 防暑降溫費需計入當月工資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防暑降溫費能否一次性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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