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稅發[1999]111號 1999-10-25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屠宰稅必須據實征收,嚴格實行一稅一票,不得拒開完稅憑證,不得“白條”征稅或開具納稅主體不明的“群票”,不得搭車收費。嚴禁按人頭、地畝和牲畜存欄頭數進行攤派。
二、在收購環節征收屠宰稅的,不得把應由收購方繳納的屠宰稅改由飼養戶繳納,更不得對未收購的應稅牲畜預征屠宰稅。有關征管辦法與總局文件精神相抵觸的,一律按總局規定執行。
三、加強對協護稅組織的管理,明確其權力、范圍、責任和義務,避免因其工作方法簡單導致與納稅人、飼養戶之間矛盾的激化。
四、關于對專業養豬戶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由省局調查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后,再行下文明確。
五、各市局要在11月底前對所屬縣(市、區)局進行一次屠宰稅政策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上報省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養豬專業戶標準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省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1999]111號)中應明確的養豬專業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業戶的經營場地,出欄頭數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界定標準。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