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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5]92號 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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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5-11-23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通知〉的補充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19號)精神,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法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法規 抄送: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沈陽、哈爾濱、武漢、西安、廣州、成都市國家稅務局。 附件: 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法規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通知)的補充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19號),特法規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增值稅征稅稅率退稅的大型成套設備和大宗機電產品外,一律按下列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或退稅款:(一)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北品包括:1.動植物油,2.食品與飲料(罐頭除外),3.毛紗、麻紗、絲、毛條、麻條,4.經過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漿,6.藤、柳、竹、草制品;(三)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四)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31號)法規可以辦理退稅的本條第“(二)”、第“(三)”款的貨物退稅率為6%;(五)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稅。生產企業(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3號文件法規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和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其他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予退(免)稅。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委托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銷售給外商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四)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五)提供“銷售帳”。 三、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凡在1994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31號文件第七條第(二)款和國稅發[1995]12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免、抵、退”的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本道環節的增值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法規的17%或13%的稅率與本通知第一條列明的稅率(簡稱退稅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額,抵減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對一個季度內未抵扣完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報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退稅;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銷售額50%以下的企業,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得辦理退稅。抵、退稅的計算具體步驟及公式為: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法規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若當期(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31號文件第七條第(二)款和國稅發[1995]12號文件法規的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四、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五、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的法規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依本法規第一條列明的退稅率審批退稅。納稅和退稅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金+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六、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時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法規辦理出口退(免)稅。 七、1994年1月1日實行新的出口退稅辦法后,國內企業報關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報關購進的貨物,不予退稅。 八、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帳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帳,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帳轉入內銷庫存帳。征稅機關可憑該批貨物的專用發票或退稅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抵扣。 九、本法規從1995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法規與本法規有抵觸的,以本法規為準。 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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