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藤老樹昏鴉,
小橋流水人家,
古道西風瘦馬。
夕陽西下,斷腸人在天涯。
電影、旅游、月餅、服裝……這些,就像枯藤、小橋、瘦馬,正常來說,互相之間是根本不搭界的,但因有個字的搭橋,電影、旅游、月餅、服裝,這些還真的就有了不可隔斷的聯系。為何這樣說呢,事情的原委是醬紫的……
今早,看見某市國稅局發布的《營改增問題解答(十三)》中有兩個這樣的解答:
11、保險公司制定獎勵方案,每月給業績符合獎勵方案的代理制業務員相應的獎勵(實物或者旅游等),應如何征稅?
答:保險公司提供實物獎勵應視同銷售;代理制業務員收到獎勵(實物或者旅游等),應視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險公司代征增值稅。
14、通過包場影院邀請客戶觀影做產品宣傳,是否應視同銷售征稅?
答:播映服務由影院提供,不需視同銷售征稅。
把以上兩個解答分開來看,第一個問題,企業給予非雇傭的職工(代理人)相應的實物或者旅游等獎勵,企業提供實物獎勵應視同銷售。這好像也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
接下來看第二個問題,企業通過包場影院邀請客戶觀影做產品宣傳,因為播映服務由影院提供,所以不需視同銷售征稅。這好像也是對的,播映服務是由影院提供的,企業只是花錢買票請客戶去觀看,企業并沒有提供播映服務,所以不需要視同銷售。
由此還得出一個結論,雖然企業將購買的服務無償贈送給他人,但是只要該項服務不是本企業提供的,就無需視同銷售。也就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需視同銷售”所指的僅指本企業提供的服務,外購服務再贈送他人不在此列。
如果按照前述兩個問題的解答,花錢將月餅、元宵買回來再送出去要視同銷售還好理解,而同樣也是花錢購買觀影劵贈送他人觀看就不要視同銷售,那么,企業付錢給旅行社,請他人去旅游(或稱獎勵旅游),這個旅游服務也不是本企業提供的吧,這個獎勵旅游怎么就屬于實物獎勵需要視同銷售了呢?
時值中秋將至,不由的想起了月餅,當然,中秋過了還有春節,春節過后還有元宵節的湯圓、還有端午節的粽子,還有三八節、重陽節等節日消費以及日常禮物式消費……此外,由旅游想起還有諸如美容、觀影、服裝、禮品,以及可以購買月餅、元宵、服裝和用于美容、觀影、旅游等各類消費的預付卡。
筆者不禁有個問題:把月餅(實物)買回來再獎勵(贈送)給他人要視同銷售,因為是購買的實物,如果不將月餅買回來,同樣是花錢買但改為購買月餅劵,再獎勵(贈送)給他人,獲得月餅券的人自己再去提貨,那這個銷售行為也不是本企業提供的吧,要不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呢?獎勵(贈送)月餅與月餅券的區別又在哪?
有朋友可能會說,以是否是實物來劃分,企業購買實物獎勵(贈送)他人就要視同,購買非實物(各類服務)獎勵(贈送)他人就不要視同銷售。
那么,企業購買預付卡(可以購買月餅、服裝、彩電等實物,也可用于旅游,美容、觀影、休閑等)獎勵(贈送)他人,誰能分辨接受贈卡者用卡(劵)是購買實物還是接受服務?這些貨物銷售或者旅游等服務又是由誰完成的,肯定不是購買預付款的企業吧,企業購買這些預付卡獎勵(贈送)他人,或者直接將款支付給貨物銷售方、服務提供方,該企業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呢?
枯藤、小橋、瘦馬……元曲一首共相連,電影、旅游、月餅、服裝……視同銷售一稅牽啊。
我有一個稅問,不知與誰相問,多少疑團在其中。欲訴何人能解,窗外更深露重,今夜疑云重重,猜來猜去俱無蹤,徒留一堆疑問。誰能解我難題?誰將答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