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報表中的財政資金表由稅務機關后續管理時使用的財政資金臺賬完善而成,將填列的時間跨度擴大到5個年度,和財稅〔2011〕70號中的5年相對應,更加全面的反應了企業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便于稅務機關的管理,也便利于企業進行申報。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應通過“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收入”和“遞延收益”等相關科目進行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與資產相關或與以后期間收益相關的,先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根據財稅〔2008〕151號,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但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稅〔2011〕70號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除不征稅收入外,與資產相關或與以后期間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在填報時需注意時間性差異。此外,在處理財政性資金時還需注意以下事項: 1、關注財政資金取得來源 財稅〔2011〕70號規定的資金來源只能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而現實中,相關部門可能將資金直接發放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發放給集團內的各子公司;還有可能資金不是直接來源于相關部門,而是來源于代表政府的企業。對此,企業應做出相應安排,以避免稅務風險。
2、財政資金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根據現有規定,除非營利組織的不征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外,財政資金無論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其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應稅收入。
3、國有資產無償劃入 財稅〔2011〕70號中的財政資金僅指貨幣性資產,然而現實中還存在大量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行為。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對于其中的非貨幣性資產,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4、營改增補貼 隨著營改增的進行,各地陸續出臺財政補貼政策,對營改增后稅負增加的納稅人予以補助。對于該項補助,有的地區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如寧波地稅規定,企業按規定取得的營改增財政扶持資金,可暫按不征稅收入處理。對此,企業應加強同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
5、專用設備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現有規定,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6、資產損失 根據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資產形成的資產損失亦不得稅前扣除,企業無需履行與資產損失有關的備案手續。但需要注意的是,資產損失后因處置該項資產而取得的殘值收入,應當重新計入應稅收入總額。
7、研發費用 企業取得的專項用于研發的財政資金,如果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則相關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亦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企業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8、稅法明確規定的不征稅收入 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