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納稅規定,散見于多個稅收文件中。為方便對照學習,現歸納整理如下。 對贈與方的納稅規定 一、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的規定,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下四種情形,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應當注意的是,第四項僅指“房屋產權”,是否包括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隨同房屋產權暫免征收營業稅。但是,如果土地上無房產,僅是土地使用權的遺贈,則應當征收營業稅。 需要說明的是,繼承與贈與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下文有闡述),不管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不能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個人以繼承、贈與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對細則中“贈與”的范圍,作出如下限制性規定: (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上述社會團體,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除了上述兩種贈與行為外,其他贈與行為均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個人之間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均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 對受贈方的納稅規定 一、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受贈人應當按照規定稅率繳納契稅,并且不得比照購買普通住宅享受優惠稅率。 對于繼承的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征收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不征收契稅,但是該政策在執行時應當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繼承的范圍。繼承的范圍僅限于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而按法定程序分割遺產的,屬于法定繼承;按照死者生前訂立的遺囑分割遺產的,屬于遺囑繼承。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遺囑贈與(簡稱遺贈),而不是繼承,應當征收契稅。 二是繼承發生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在被繼承人還沒有死亡的情況下,按照遺囑內容,把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為法定繼承人的,屬于贈與行為,應當征收契稅。但是也有例外,就是曾經在網上炒得很熱鬧的房產證加名問題。夫或妻的一方,將對方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就是將個人財產變成了夫妻共有財產,其實質是贈與行為?!?span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二、印花稅 政策規定與贈與方的納稅規定相同,不再贅述。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規定,受贈人應當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對于以下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應當注意的是,該文件僅規定對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產權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沒有對無償受贈土地使用權規定征稅。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在征稅時,計稅依據應當包括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