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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6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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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6號 2014-07-0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省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棉花(皮棉)、蠶繭、山核桃籽(仁)為原料生產銷售棉紗、繅絲、山核桃(仁)的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二)試點納稅人行業分類內容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執行。具體分類如下: 農產品初加工(代碼:A0513),選取棉紗加工(代碼:C1711)、繅絲加工(代碼:C1741)和水果、堅果加工(代碼:C1372)中的山核桃。國家相關部門今后若對行業分類標準進行調整,則按照調整后的標準執行。二、核定扣除方法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棉花(皮棉)、蠶繭、山核桃籽(仁)為原料生產銷售棉紗、繅絲、山核桃(仁),按照財稅〔2012〕38號文件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四條中“投入產出法”的有關規定,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棉花(皮棉)、蠶繭、山核桃籽(仁)生產銷售棉紗、繅絲、山核桃(仁),按照主產品當期銷售情況,計算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生產銷售上述產品以外的其他產品,可采取《實施辦法》第四條中“參照法”,在投產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納稅人的平均水平,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由主管國稅機關據實核定,并報省國稅局備案。三、扣除標準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及測算結果,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現公布《全省統一的部分農產品扣除標準表》(附件1)。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試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特殊,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無法參照全國及全省一般扣除標準執行的,需要按規定程序申請特定扣除標準。試點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2014年為8月15日前)或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特定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填寫遞交《試點納稅人__年度農產品特定扣除標準申請表》(附件3)。主管國稅機關應對有關資料審核并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省國稅局。四、關于期初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一)試點納稅人自實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轉出額=(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金額)×13%。期初庫存農產品包括購進用于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和用于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二)試點納稅人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需填寫《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進項稅額轉出備案表》(附件2),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三)當期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的“稅額”欄。五、關于直接銷售、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購進農產品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所購進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計算。六、試點納稅人申請核定程序及資料要求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棉花(皮棉)、蠶繭、山核桃籽(仁)為原料生產銷售棉紗、繅絲、山核桃(仁)以外的其他產品,應于2014年8月1日前或自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可用圖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種產品類型、原材料構成情況說明及試點納稅人簽章。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試點納稅人核定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采用何種扣除標準。七、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及資料要求 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除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試點納稅人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八、其他事項 試點納稅人如因生產經營方式變化等情況,不再適用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應于變化當月告知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進行清算調整。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該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農產品的平均購買價格或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農產品的平均購買價格核定。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特此公告。附件下載:rar文件 1.全省統一的部分農產品扣除標準表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進項稅額轉出備案表 3.試點納稅人____年度農產品特定扣除標準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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