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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同年度在子公司之間年績效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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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公司兌現領導人員年績效獎金,如果A領導1-6月在甲公司任職,7-12月在乙公司任職,甲乙公司均為一個集團內的,并且在同一個月兌現A領導在各自任職公司的年績效獎,請問:甲乙公司怎樣計算A領導的個人所得稅?
專家回復:
個人認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辦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然后由本人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對于少繳納的稅款,按照規定補交(兩處績效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征辦法)。
政策依據:
依據
國稅發【2005】9號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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