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方稅務局制定《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時,關于原股東新股東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被投資單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的稅收處理,經過充分討論后一致認為: 國稅函(2007)244號將原股東負責的清收債權、償還債務一律作為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規定,存在法律瑕疵和稅收漏洞,而且違背上位法規定及精神,即:原股東自愿承擔額外義務,不能作為免除應承擔納稅義務的代價和條件。
且在我國目前法律上還沒有認可體現權利與義務產生的“過失相抵”原則,現行的法律文件在1999年就刪掉了所有“損益相抵”的規定。
因此,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8號《關于發布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規定:將“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納入股權轉讓收入,而將“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作為原股東無償贈與另行處理,不得扣減股權轉讓收入。
海南地方稅務局始終把握依法治稅的一個原則“一切稅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稅收法規級別文件的精神和原則為制定基準”,是敢于質疑國家稅務總局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又一次體現。
這樣的行為,我估計在全國稅務機關中也沒有幾個敢于這樣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