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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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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年終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我們公司時常為一些費用開支項目是否允許據實扣除而苦惱,請問哪些項目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的規定,下列支出是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支出項目扣除的: (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固定資產租賃費; (3)固定資產轉讓費用; (4)向工商聯合會繳納的會員費; (5)工商管理費、職工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勞動保護費; (6)經濟補償金; (7)各種行業會費; (8)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 (9)匯兌損益; (10)財產損失; (1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 (12)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13)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 (14)違約金、銀行貸款逾期罰款和訴訟費; (15)企業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 (16)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 (17)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準予扣除的基金和收費; (18)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資助支出; (19)生產經營成本; (20)繳納的稅金; (21)管理費用; (22)財務費用; (23)其他文件明確可以據實扣除的項目。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費用開支雖然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但并非是無條件的,例如財產損失,就是需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在稅前扣除;差旅費、會議費,需要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才能扣除等。 另外,對一些如工資、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是要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的,將在后面做具體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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