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國稅局關于開展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并征期申報工作公告的解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降低就業創業門檻,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助力新疆經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疆國稅局發布了《關于開展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并征期申報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2014年7月7日起,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中提出“積極推行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簡并征期申報工作”要求,我們結合全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分布情況,本著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制定發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意義: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并征期申報工作,就是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每月申報一次簡并為每季度申報一次。全疆符合本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并征期工作范圍的有11.96萬戶,占全區納稅人的18.68%。2014年入庫稅款8.85億元,占全區國稅總收入的0.95%。通過開展簡并征期工作,每年將減少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107.64萬人次,減少報送申報表10.76萬份,減少報送發票資料107.64萬份,減少網上申報時間12.92萬小時,減少往返、排隊和填表等上門申報時間21.53萬小時;每年將減少基層稅務機關收集、整理和歸檔申報表及發票資料118.41萬份,減少辦理報表審核、發票發售和材料歸檔時間53.82萬小時,整體減輕基層國稅機關前臺工作量達20%。
所以,本次簡并征期工作是在不影響稅收的前提下深入推進了“兩個減負”,將進一步提升稅收征管服務水平。
三、“公告”試用的范圍:“公告”中明確,適用范圍是:全區范圍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即含單位納稅人及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實行增值稅、消費稅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納稅期限由“月”,簡并為“季”。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同時予以調整。以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外: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D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或其他符合直接認定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其他情況納稅人。
(一)本次未將43.48萬戶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納入簡并征期范圍原因:全區雙定戶中未達起征點共42.79萬戶,已經采取了匯總申報方式,即:每月不用申報,每個匯總申報期(通常是一年)申報一次的方式。雙定戶中達起征點共0.69萬戶,已經采用了財稅庫銀批量扣款的申報方式,即:納稅人在其簽約的銀行卡中存入稅款,稅務機關劃扣成功即完成申報納稅義務。納稅人已經不需每月專門辦理申報繳稅手續。
(二)根據《新疆國家稅務局新疆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國稅發〔2014〕241號)中第三條,規定“各級國稅局、地稅局應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納稅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差別服務和管理,對A級信用的納稅人結合稅源專業化管理,落實普通發票按需領用等激勵措施,增強A級“吸引力”,對D級信用的納稅人,依法從嚴管理,落實普通發票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管理措施,以鼓勵依法誠信納稅,有效扼制稅收違法違章行為,建立互信、平等、融洽、和諧的新型征納關系。”因此,D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人不包含在本次簡并征期申報工作的范圍內。
四、發票的領用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中規定:“(三)合理控制發票發售數量。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其領購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使用發票比較規范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按需即時辦結有關規定”。
因此規定“實行簡并征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票開具使用規范且無稅收違法違章行為的,原則上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普通發票用量,但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2年內有違法違章記錄的納稅人,領取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的用量范圍內”。新疆國稅局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