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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7]65號 關于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全文廢止]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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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2007]65號 2007.5.22 備注—— 依據財稅[2011]58號 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本法規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把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指示精神,觀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的旅游景點和景區從事下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達到全部經營收入70%以上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銷售門票(包括景點和景區的大小門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門禁以內文藝、體育及其他綜合藝術表演活動場所的門票)的經營活動; 2.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導游服務的經營活動; 3.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游客運輸服務(包括利用各種車輛、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旅游景點和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景點和景區。 本通知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國稅函[2009]399號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11號 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辦發[2001]73號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 國發[2007]39號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財稅[2006]165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 國發[2000]33號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 國稅發[2002]47號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 財稅[2001]202號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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