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連夜發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財稅[2015]101號),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有媒體分析認為,差別化征收紅利稅后,價格低分紅多的績優藍籌股將更受青睞,且有利于機構投資者的培育,吸引更多長線機構投資者入市,優化市場的投資結構,利于市場的穩定。實行差別化征收股息紅利稅,對股市而言是一項利在長遠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尤其是在市場長期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此舉充分體現了管理層對市場的呵護之意。 2014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財稅〔2014〕48號文,規定: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012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財稅[2012]85號文,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