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對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取消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四大類”間限制。
公告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據了解,近年來,國內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發生了顯著變化,隨著金融行業不斷創新,新的衍生金融產品不斷推出。
根據相關規定,股指期貨、外匯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類,但這些新型金融商品與股票、外匯的關聯度更高,很多時候屬于同一投資組合的產品。
為支持金融行業發展,鼓勵金融業務創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公告,取消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四大類”間的限制,對所有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