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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籍個人技術轉讓費如何扣繳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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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籍個人將其技術轉讓給一家境內公司,技術在境內使用,現在境內公司要支付外籍個人技術轉讓費,是否按特許權使用費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若是荷蘭人,根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規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它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確定外藉個人轉讓的是技術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以確定個人所得稅征稅稅目。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企業應代扣代繳該外藉個人的應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雙邊稅收協定有優惠條款,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第七條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進行處理。 因此,企業如認為符合協定優惠條款,也可依照上述文件規定由該外藉個人向企業提交應該填報、提交的資料,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審批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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