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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起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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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 從4月1日起實施,該規則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部門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規則明確,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依據規則,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1號解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新在何處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第1號公告--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 一起稅務行政訴訟案勝訴的得失 京地稅法[2009]121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辦法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涉稅”復議時效的起算時間怎樣規定 京國稅發[2009]249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 ... 蘇地稅函〔2009〕176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 贛地稅發[2009]165號江西省地方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 ... 國稅發[2004]73號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1077號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79號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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