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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能否稅前抵扣?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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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一大型石化企業,根據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2007年依照全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了安全生產費用,并記入長期應付款(借記管理費用),請問根據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能否作所得稅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ㄒ唬┫蛲顿Y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ㄈ┒愂諟{金; ?。ㄋ模┝P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澲С?; ?。ㄆ撸┪唇浐硕ǖ臏蕚浣鹬С?; ?。ò耍┡c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姆ㄖ锌梢钥闯觯辉僭试S企業計提各種準備金。稅法上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主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反之,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金的提取,是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制度和自身職業判斷進行的,不同的企業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許企業準備金扣除可能成為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操縱的工具,而稅務人員從企業外部很難判斷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提取準備金的依據充分合理與否。由于市場復雜多變,各行業因市場風險不同,稅法上難以對各種準備金規定一個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規定統一比例,會導致稅負不公。因此,企業提取的資產跌價準備金或減值準備金,盡管在提取年度在稅前不允許扣除,但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在實際發生年度允許扣除,體現了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和確定性的原則?! ∧敲?,貴公司按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規定的相關文件計提的這項準備金,2008年能否在稅前扣除,需要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目前各地也有規定,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4號)對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的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 ∥募Q,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因此,對高危行業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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