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19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37號印發,以下簡稱《規定》)要求,現將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減免稅(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減免稅是指符合《規定》的試點納稅人免稅、減稅、退稅(不包括出口退稅,出口免稅)。
二、2013年7月31日(含)前,符合《規定》要求,已在地稅機關享受營業稅收優惠且未到期限的試點納稅人,需填寫《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稅收優惠政策確認表》(見附件1),連同地稅機關出具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文書或其他書面證明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備案。經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移送信息核對無誤的試點納稅人,自備案之日起,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可繼續享受減免稅。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減免稅政策。
三、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持本公告規定的申請資料(見附件2),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審批。其減免稅管理仍按《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1年第1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其他個人(指自然人)轉讓著作權、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無需備案。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享受的減免稅政策屬于審批類稅收優惠。
(三)享受失業人員就業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備案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相關附件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稅收優惠政策確認表
增值稅應稅服務優惠項目及報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