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2015-9-23
根據湖南地稅金稅三期工程上線工作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將湖南省交通重點建設工程稅收征收管理權限下放至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請各級地稅部門嚴格按照要求做好相關移交工作,做到“底子清楚、接交平穩、管理有序”。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征管權限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省交通重點建設工程應稅勞務發生地所在的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省交通重點建設工程稅(費)日常征收管理,提供納稅服務,承擔稅源管理和納稅評估工作。
二、登記與申報納稅(費)問題
跨縣市區的交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納稅人,憑同一工程合同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多份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分別在途經的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辦理項目登記。路面、路基等基礎工程按照各縣市區里程所占比例劃分計量,并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及工會經費等;橋梁、隧道、涵洞等特殊工程不參與基礎工程比例劃分,單獨計量后向途經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及工會經費等。工程涉及的其他稅(費)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三、稅(費)入庫級次問題
征管權限下放后,各項稅(費)入庫級次保持不變。即省交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建安營業稅為省獨享收入,以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征繳的其它稅(費)為項目所在縣市區收入。
四、稽查權限問題
征管權限下放后,既要優化服務,又要跟進管理。為避免多頭檢查和稽查,減輕納稅人負擔,對省交通重點建設工程稅收的稽查應統一由省地稅局稽查局協調安排。
五、其他相關問題
1.征管權限下放后,主管稅務機關應迅速將所有未結算的項目登記造冊,統計好已征稅(費)、欠繳稅(費)、已開具發票金額、未開具發票金額等情況,做好移交準備。
2.采用委托建設方代征稅(費)的交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委托代征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清繳入庫后,即可開具相應的稅票和發票。其他未清繳的地方稅(費)由下放后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追繳。
3.征管權限下放后,原主管稅務機關將所轄項目原始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管備查。并通知各項目、各標段納稅人在10月1日后,前往應稅勞務發生地所在的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重新辦理項目登記。
4.已通車項目,作為遺留問題其后續地方稅(費)征管及后期超概結算工作由建設單位(甲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采取委托代征方式進行。
5.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5日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的《關于明確湖南省交通重點建設工程稅(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省交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影響大、跨度寬、工期長,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強化征管,相互協商,確保征管權限下放后征管與服務水平得到提升。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