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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公益捐贈扣除補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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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確定的扣除基數為“利潤總額”,而非原暫行條例的“應納稅所得額”。那么,利潤總額就是指年未企業會計報表上的利潤總額嗎?按照兩篇文章上的理解,似乎就理解為(或確定為)企業會計報表上的“利潤總額”。我以為“利潤總額”應理解為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是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具有審計資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上的“利潤總額”,因為兩者的數字是會有差別的。這是由于同樣是按照會計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反映的財務報告,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對政策法規的解讀上的局限性,信息上的滯后性,甚至于在使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會計變更上的失誤,或迫于壓力調控利潤等等,都可能造成“利潤總額”的不實。因此,只有經過審計的“利潤總額”才能作為計算扣除的基數。而且,如果不經審計就作為計算基數,不排除人為調控利潤總額的可能性,也給企業財務人員或經營者造成捐贈的扣除計算可以通過對利潤總額的調控而多計或少計的誤解。那么這又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現在有的企業的年度報告是不必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怎么辦?我以為應該經稅務部門確定認可,如稅務機關在做所屬年度所得稅匯算時確定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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